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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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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同案犯王攀锋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大约16时许,高新乐打电话称他媳妇被人欺负了,大概晚上七、八点钟其骑着摩托车去找高新乐,到时已经去了几个人,其拿着甩棍,朱明理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拿什么不记得了。

同案犯王攀锋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大约16时许,高新乐打电话称他媳妇被人欺负了,大概晚上七、八点钟其骑着摩托车去找高新乐,到时已经去了几个人,其拿着甩棍,朱明理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拿什么不记得了。几人一起到珠江新村赵某乙的房间将赵某乙带到去孟津的半路上,对赵某乙进行殴打,打完后其说找个派出所,赵某乙说有啥事私下说,高新乐问私下咋说,赵某乙说我给你们拿钱,高新乐问能拿多少,赵某乙说能拿两万。然后赵某乙就打电话给亲戚朋友借钱,等了一会钱也没拿来,不知谁说咱们下去找个地方等,几人就分乘车到涧西浅井头朱明理租住处,有几人先回去睡到第二天早上换班看赵某乙。第二天中午,几人又把赵某乙弄到周山森林公园让他给家里联系拿钱,但是赵某乙家里不拿钱,最后赵某乙把身上银行卡交给几人,卡上有1000元,高新乐让张某某去取钱还买纸和笔,当时卡上取出900元,高新乐让赵某乙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因为赵某乙和杨亚梅发生关系不报案欠杨亚梅五千元。然后让赵某乙走了,其与高新乐等人分乘摩托车去吃饭了,吃完饭后就分开各自回家。

同案犯赵红春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攀锋说他的一个朋友高新乐的老婆被一个厨师灌醉给睡了,让我们帮忙出气。中午两点左右,其与高新乐、王攀锋、王震等人一起吃了饭,又买了四跟甩棍和一把小刀。晚上十点钟,其与王攀锋先到高新乐住处,其他人已经在那里了,杨亚梅给那个厨师打完电话后,一起到了珠江新村,时间不长他们把那个厨师带出来,弄到车上,高新乐也坐在后排把厨师夹在中间,杨亚梅坐在副驾驶上,其他人分乘摩托车往王城大道一直往北走。在半路上停住把厨师弄下车,高新乐开始问那个厨师,然后就开始打他,王攀锋拿把刀在跟那个厨师说话,具体说啥没听清,他们说了一会几人就分乘摩托车往回走。到浅井头一个租房处,高新乐买了饭让几人吃,吃完高新乐让几人在出租屋看着那个厨师,他带着杨亚梅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走了。大概过了两个小时,高新乐、杨亚梅和另一个人回来带几人吃饭,饭后他们让厨师拿钱并叫他打电话要钱,其也不知道钱拿来没拿来,等到九点多,高新乐说走,几人就分乘两辆摩托车到了150医院的山上,王攀锋让一个其不认识的人骑摩托车到山下买纸和笔让厨师写欠条,厨师写完欠条后,几人骑摩托车下山了。

同案犯王震的供述证实,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高新乐打电话称他媳妇被人欺负了,让其帮他教训赵某乙,见到高新乐时,一起的有高新乐媳妇、王攀锋、张某某、赵红春还有一个叫“小朱”的长头发男子。后几人到珠江新村将赵某乙带到去孟津方向的半路上,王攀锋拿着一跟甩棍,“小朱”拿着一把刀,其他人拿什么记不清了,王攀锋用甩棍打赵某乙的后背,赵某乙开始跑,王攀锋追上后将赵某乙踹倒,其也上前踢了两脚,“小朱”用刀面拍了赵某乙几下。高新乐和王攀锋把赵某乙带到一边说事。一个小时左右,几人带着赵某乙到“小朱”租住地,其和张某某就先走了,其他人在那里看着赵某乙。次日高新乐叫其和张某某吃饭,吃饭间高新乐称从赵某乙的银行卡里取了1000元现金,还让赵某乙打了一个5000元的欠条。

被害人赵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1年8月16日晚10时许,杨亚梅给其打电话说来找其,几分钟后杨亚梅敲门,其开门后涌进来一群人,将其架上出租车,带到邙山上,开始对其殴打,有两个人拿着甩鞭打其背部,一个左臂上纹条蛇,另一个戴眼镜。杨亚梅在一边站着,他们让其给杨亚梅磕头,自称杨亚梅前夫身上纹身的男子说你知道咋回事不知道,其称不知道,他们就又开始打其。打完后纹身男称其强奸了他媳妇,其说只知道她已离婚了。他们就又开始对其殴打,纹蛇男子拿着刀按住其手要砍,其向他求饶,并称让干啥都行。然后他说让其拿十万这事就算了,其说拿不了那么多,他们几人到一边商量,最后说让拿两万元。然后他们把其头部用衣服蒙住坐摩托车架到了浅井头一出租屋里看管,让其跟家里打电话要钱,其先后打了很多电话,也没能要到钱。期间高新乐带着杨亚梅到其住的地方将其钱包内的银行卡拿来,并逼其说出密码。第二天下午四点多,他们又将其拉到150医院附近的公园里让拿钱,因家里没给他们送钱,他们又让其写了一个证明和欠条,后将其放走。

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7日9时40分左右,其接到叔伯第赵某乙电话说在洛阳出事了,让弄两万元钱。其问他弄钱干啥,赵某乙说你赶紧弄钱,不然晚上就死在这里了。其问他怎么了,他不说,下来一个男的接电话问其是谁,其说是赵某乙哥哥,对方说赵某乙把他媳妇强奸了,说要两万元。其从电话里听到赵某乙在哭,过了半个小时赵某乙又打电话要钱,当天给其打了十几个电话,每次都是哭着打电话要钱,还发短信说是人重要还是钱重要,赶紧把,我给人家说了最后再等一个小时。另一条信息是建行卡号62×××67,让往这个卡上打两万元。中午又给其打电话时,其说没有那么多,对方说最低7000元,还说限13点之前,不然把人给废了。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7日上午十点半,其接到赵某甲的电话说有人绑架其儿子赵某乙,让拿两万元钱赎人。后其从新安县赶紧赶到洛阳赵某乙上班的王府烤鸭店,问经理,经理说赵某乙在这里挺好的,听说在跟王府烤鸭店的杨亚梅谈恋爱,那个女孩已经结过婚有孩子了。然后其给对方打电话让对方到王府烤鸭店协商,对方一人接电话说不去,让把钱打在银行卡上,并把账号发到其手机上。还说如果5分钟不打到卡上,把赵某乙的双手砍掉。然后关了电话,再也打不通,其就赶紧报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银行凭证,本院(2012)涧刑公初字第330号、(2015)涧刑公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谅解书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应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