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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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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再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罗某、李某甲、杨某、李某乙、王某等人所售的钢管、电动三轮车、电瓶等物品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应对被告人韩某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罗某、李某甲、杨某、李某乙、王某等人所售的钢管、电动三轮车、电瓶等物品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应对被告人韩某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会强

审判员  崔乐勇

审判员  隋雪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