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13时56分,他接到杨某的电话说要去八所找人拿K粉,问他要不要去,大概15时许,他开车和杨某一起到八所,杨某让他开到园林路的杰晨楼拿K粉。大概16时许,他们到杰晨楼没有拿到K粉,而是遇到以前一起玩K粉的“黑仔”和“大脚”,还有一个他不熟悉的“黄毛”,这几个人一起上他的车了,杨某上车说“黄毛”只要5车货,“给货”的人最少一次要卖10车,他就说他先把5车的钱垫付了,拿5车给“黄毛”,剩下5车留着他们自己用,然后他开车到百佳汇超市旁边的工商银行取了2500元给杨某,并说钱不够就让杨某先垫付,之后杨某让他开车到居龙村附近,杨某一个人下车去买K粉了,杨某这次买了10车K粉。他以前也让杨某购买过很多次K粉,他总共开车送杨某去购买过2次K粉,主要是为了得点K粉吸食。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证人曾某辨认杨某就是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向一个名为“黄毛”的男子出售5车K粉的男子;指认车牌号为琼D6AS78的黑色日产牌轩逸轿车内就是2014年12月17日16时许,他垫付了2500元让杨某帮他购买5车K粉的地方。 4、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黄毛”打电话给卢某要货,卢某问他是否懂人有货,后他打电话问杨某是否有货,杨某说他那里有货,直到下午两点钟,杨某打电话说和“凯哥”一起到了杰晨宾馆楼下了,卢某叫“黄毛”拿钱过来,“黄毛”在车上说只够买5车的钱,杨某说5车就要700元1车,杨某说想让“凯哥”垫一点钱购买10车,随后他们和“凯哥”到东海路工商银行取了钱,之后他们开车到居龙村里面,有一个外号叫“杀鱼”的年轻仔开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过来接杨某到村子里面。过了约二十分钟左右,“杀鱼”又带着杨某回来,杨某上车后就把5车货放在车的副驾驶座旁边,然后把另外5车货给“黄毛”,之后他们几个开车回到杰晨宾馆门口时被警察抓了。他介绍人向杨某购买毒品,因为杨某赚钱了偶尔分一点K粉给他吸。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证人唐某辨认杨某就是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出售5车K粉给一个名为“黄毛”的人。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7日16时许,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港边防派出所接到情报信息,有人在东方市苗圃路杰晨楼前贩卖毒品,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置。后派出所组织民警到杰晨楼附近抓捕,并于当日17时许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的事实。 2、《常住人口信息》。载明了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某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3、《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7日,杨某与唐某,卢某与赵某的通话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港边防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苗圃路杰晨楼前一辆黑色东风日产牌轩逸轿车内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的事实。 5、《现场检查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杨某的尿液样本呈阳性。 (四)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当场从杨某的身上搜出一台贩卖毒品所用的白色苹果5S手机及毒资人民币3250元。在曾某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上搜出10包白色毒品疑似物。并将以上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五)鉴定意见 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1855号《检验报告书》。证实,东方市公安局送检的10包可疑物品共净重94.65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载明了两个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七)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黄毛”通过电话与他朋友卢某联系要购买K粉,卢某打电话让他帮忙联系要K粉,后他在东方市八所镇佳捷酒店的客房里贩卖3包K粉给“黄毛”,获得毒资人民币1650元。2014年12月17日上午,“黄毛”打电话给他朋友(不知道是打给唐某还是卢某)说要买K粉,唐某通过电话联系他说有朋友要买10车K粉,让他帮忙要,后他乘坐曾某的小轿车到八所镇园林路杰晨楼,他在车上告诉曾某,他帮别人拿东西每车是500元,他到杰晨楼打电话给唐某,并让唐某拿钱下来,唐某和卢某一起下来,并说等别人送钱过来,后“黄毛”过来说钱不够,只能要5车,并给了他3250元,后他乘曾某的小轿车到居龙村与他的上线“杀鱼”购买了10车K粉,他在曾某的车内卖了5车K粉给“黄毛”,剩下的5车放在汽车的副驾驶座上,当他们回到八所镇园林路杰晨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并供述他在两次贩卖毒品中,一共赚取差价人民币900元,第一次赚了150元,第二次赚了750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杨某辨认符壮勇就是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东方市居龙村思源学校旁的一个小巷内向他贩卖毒品K粉,外号叫“杀鱼”的人;赵某就是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向他购买了5车K粉,外号叫“黄毛”的人。指认车牌号为琼D6AS78黑色日产牌轩逸轿车内就是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他卖5车K粉给一个外号叫“黄毛”的男子的地方;指认了卖给“黄毛”的5车K粉;指认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佳捷商务酒店8306号房间就是2014年11月份,他将3车K粉贩卖给“黄毛”的地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二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