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痕检)字[2015]011号《车辆碰撞检验意见书》。证明鲁H7K2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琼C37308号重型仓式货车的痕迹是鲁H7K2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和车前面右侧部位与琼C37308号重型仓式货车的车厢左侧部位碰撞时形成的。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报告》。证明经检验,鲁H7K2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判别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3、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东公司鉴(法医)字[2015]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柯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大出血死亡。 4、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5]第00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李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柯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5年1月17日3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鲁H7K2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乐东县尖峰岭经西线环岛高速公路开往昌江县叉河镇方向。经过一路段时,他从车观后镜观察到后方有一辆车想超越他的车,当他一回头,他的车就和前方同向停在行车道与紧急停车道路之间的一辆大货车发生了碰撞。两车碰撞后,他的车门打不开,他就从驾驶室里爬出来,那辆大货车上下来一个人,那个人说大货车下压着另一个人,他就从他的车上找了一把铁锹挖沙救被压着的那个人,从大货车上下来的那个人一直在打电话,后来他挖不动了,就让那个人帮忙,他拨打他119报警电话,后来120救护车和交警的人就赶到了,他听120医护人员说那个人不行了之后很害怕,就在路上拦了一辆皮卡车把他载到人民医院治疗。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婧 审 判 员 丁 志 芳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凤 羽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