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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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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1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六)被告符某1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5年2月15日21时45分许,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老婆王某从东方市八所镇老车站开车出来,准备回三角公园,经过东海路苗圃路口路段时,突然有一位行人穿过马路,他采取刹车措施

(六)被告符某1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5年2月15日21时45分许,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老婆王某从东方市八所镇老车站开车出来,准备回三角公园,经过东海路苗圃路口路段时,突然有一位行人穿过马路,他采取刹车措施,车辆没有停下来,与行人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他叫路人帮忙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观察伤者的情况,后来交警大队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并把他带回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前他曾到朋友文立浪家喝喜酒。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叫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现场将其带回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符家收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凤羽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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