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俊候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4、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5]028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纪某某处缴获的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287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的从陈俊候处缴获的十三包白色

4、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5]028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纪某某处缴获的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287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的从陈俊候处缴获的十三包白色块状物共净重2.877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的从陈俊候处缴获的一包透明晶体块状物净重0.88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从陈俊候处缴获的一包淡红色晶体块状物净重1.40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概况。

6、被告人陈俊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20日20时40分左右,其接到阿雄(即纪某某)的电话问其有没有货(指毒品海洛因),其回答有货,阿雄便约其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旁边的银行附近见面交易,其便带着自己分散包装好的十几包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3.5克海洛因和一小包3克的冰毒、一小包1克多的冬虫夏草毒品放在香烟盒内去找阿雄。后阿雄又打电话让其到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见面。后其到约定地点与阿雄见面,阿雄给了其一张壹佰元的钞票,其接过钱后将钱放进口袋,从左边裤袋内将一小包海洛因交给阿雄,阿雄接过海洛因准备离开时,公安民警冲上来将其二人抓获。其一共向阿雄贩卖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在三亚市外贸路烟草公司门口处,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阿雄一小包海洛因;第二次是2015年1月19日21时许,也是在三亚市外贸路烟草公司门口处,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阿雄一小包海洛因;第三次是2015年1月20日21时许,在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门口处贩卖毒品给阿雄。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三次非法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2.2961克、海洛因3.16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俊候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俊候关于其未于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及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贩卖毒品给纪某某,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系编造的辩解,经查,有证人纪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俊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案佐证,均证实被告人陈俊候分别于2015年1月18日20时许、2015年1月19日21时许及2015年1月20日21时许三次贩卖毒品给纪某某,故被告人陈俊候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俊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陈俊候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判长黄杨玉

代理审判员  钟海坚

人民陪审员  罗来红

sdgbqnbhcz4udb4w3d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少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