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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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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其雇佣刘某、刘某在港沟街道办事处燕鹏窝村小毛峪山上整理场地,从山场西南角一台磕石机处拉渣土往东北角处的一个斜坡处倾倒,小徐开挖子车负责装车,刘某、刘某负责拉

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其雇佣刘某、刘某在港沟街道办事处燕鹏窝村小毛峪山上整理场地,从山场西南角一台磕石机处拉渣土往东北角处的一个斜坡处倾倒,小徐开挖子车负责装车,刘某、刘某负责拉运渣土,其负责给刘某、刘某指挥倒车和用铲车把倒在陡坡上面的渣土往斜坡下面推推。21时,在其家里简单吃了点饭继续干,干到次日凌晨4时,刘某拉着渣土往东倒车准备卸土,其拿着手电筒站在刘某车头的左前方看着刘某倒车,倒得位置差不多了,可以卸了,其就准备去开铲车,其刚回过头去,感觉后面声音不对,回头就看不到车了,由于干活的平台下面的山坡比较陡峭,其赶紧下去,看到刘某的车头朝西,刘某被摔至车的西侧,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其指挥倒车一般是站在车头前面,拿着手电筒看着他们往后倒车,当倒到一定位置(距离高陡坡西侧还有1米左右)时,其提醒他们“好了,差不多了”,他们就停下车开始倒渣土,他们倒完渣土后把车开走,其再开着铲车把倒在上面的渣土往斜坡下推推。由于白天没有时间,加上这处山场其没有承包合同,想沾点小光,白天干被人看见不好,所以选择在晚上偷着干,其没有考虑夜间作业光线不好的问题,也没有投入必要资金落实安全措施。

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该起事故被害人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不当,被害人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夜间自行组织人员在废弃的石料场进行渣土的挖掘、运输、装卸渣土的劳动作业,未为受雇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用手电筒指挥被害人在地形复杂的地方通宵进行大型货车渣土装卸、运输等作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与已经查明的事实相符,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夜间组织人员在废弃的石料场进行挖掘、运输、装卸渣土的劳动作业,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吴建华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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