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9月28日假释;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6年1月20日减刑释放;因倒卖有价票证,于2009年12月31日被劳动教养1年,2010年11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14年9月1日被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以2082.96元罚款;因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14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362.58元罚款;因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14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5842.64元罚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在被告人于某某租住的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路家村山塑宿舍4号楼1单元2号仓库及王舍人街道办事处鲍青苑小区的东二排第八车库内,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泰山牌、红梅牌、南京牌、大前门牌香烟共计980.9条,经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核定,共计价值57034.44元。

经查明,涉案香烟系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8月份从天津购进在济南销售。上述香烟(其中36条用于检测)被查获后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2015年3月21日,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将于某某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4)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济刑执字第1862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1)天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刑执字第140号、(2006)济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济南监狱释放人员通知书、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历烟处(2014)第149号、第212号、第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明、山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证明、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立案报告表、租房协议、王淑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价值核定表、移送财物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成立。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其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本院对其适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香烟944.9条(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机动中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