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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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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群、毕元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日晚,其和几个朋友一起在首尔酒吧玩,后来其朋友杨振华跟其说,他在酒吧门口被人打了。这时打李某的一个矮个子男的过来了,其就问这个男的为什么打人,双方就争执,这个男的

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日晚,其和几个朋友一起在首尔酒吧玩,后来其朋友杨振华跟其说,他在酒吧门口被人打了。这时打李某的一个矮个子男的过来了,其就问这个男的为什么打人,双方就争执,这个男的就掐住其脖子准备打其,旁边一个瘦一点的男的在拉他,其挥手想脱开,但手刚好打到在旁边拉架的男的,瘦一点的男的被打到后,将其一推还踢了其一脚,其就赶紧往酒吧跑,没跑多远就摔倒在地,等爬起来时,矮个子的男的追上其,对其拳打脚踢,接着瘦一点的男的冲上来将其踹倒,倒地后还被人拳打脚踢,之后这两个男的被别人拦住,其就跑了等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毕元利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9月1日晚,其到首尔酒吧玩,快到凌晨的时候,其在酒吧门口看见“老卫”和一个男的在争吵,“老卫”掐住对方的脖子准备打对方,其上去想把“老卫”拉开,对方男的挥手打到其,其当时就火了,其就把对方男子推开并踢了他一脚,对方男子往酒吧方向跑,其和“老卫”就去追,“老卫”追上去之后对他进行拳打脚踢,其追上去之后一脚把对方踹倒,然后用拳头打对方身体,之后被旁边的人拦住,被打的男子就走了等事实。

2.被告人吴卫群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9月1日,其在屯溪区首尔酒吧玩,其喝完酒后从酒吧出来,因为琐事与一男子发生争执,其心里不服气和他相互拉扯,在其旁边的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不知道什么原因动手打了对方男子,然后这个男的往酒吧方向跑,其在后面追他,对方没跑多远自己摔倒在地,其追上后把他按在地上用拳头打他的头部和身体,这个男的站起来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又冲上来把他踢倒在地并殴打他,其在旁边又用脚踢他身体几脚,当时旁边的人将其拦住,被打的男的就走了等等事实。

五、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程某的伤损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六、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毕元利对一组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的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绰号叫“老卫”的人,系本案被告人吴卫群。

七、视听资料,案发时酒吧门口的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现场殴打过程。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卫群、毕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卫群、毕元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毕元利、吴卫群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结合各自具体行为酌情区别量刑。被告人吴卫群、毕元利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毕元利、吴卫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元利、吴卫群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观点,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卫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毕元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小玲

人民陪审员  姬 臣

人民陪审员  洪跃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