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海),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因盗窃分别于2007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海),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7月11日、2009年6月7日、2009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因身上没钱,便产生盗窃的想法。后被告人孟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辛甸中路顶层,沿楼梯往下走,当行至该单元9层时,看到902室门口停放一辆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未锁,便将该电动自行车推进电梯盗走。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网上的求购信息,将所盗电动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孟某某所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210元。案发后,办案民警在济南市天顺网吧内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经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失主高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