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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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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2003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2003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行至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大润发超市时,看到该超市一楼的中国黄金金店的柜台,遂产生了抢夺的想法,便到该柜台谎称购买黄金项链,挑选1条项链反复试戴,伺机抢夺。至当晚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此项链假装与营业员一起结账,趁营业员不备,携带此项链逃窜。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28771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营业员报警。2015年2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庄新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书、辨认笔录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