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非碘盐8.475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人民陪审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