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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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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山东伟基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9月2日公司下属工厂济南伟得热工材料有限公司南院的仓库被盗,丢失微星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9月10日,济南伟得热工材料有限公司北院车间被盗,丢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山东伟基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9月2日公司下属工厂济南伟得热工材料有限公司南院的仓库被盗,丢失微星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9月10日,济南伟得热工材料有限公司北院车间被盗,丢失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主机两台。

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山东银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9月公司厂房被盗,丢失台式电脑一台、地坦克一个。

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4份证明,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价值21585元。

7、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辨认,作案地点位于济南伟得热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南车间、历城区华荣电炉有限公司、历城区开源五路山东银维科技有限公司。销赃地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苏家庄荷花路路北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份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等三人盗窃的地点位于济南伟得热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南车间、历城区华荣电炉有限公司、历城区开源五路山东银维科技有限公司。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段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0月7日将李某乙、李某甲抓获归案。

10、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均犯盗窃罪成立。段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通过积极赔偿损失获取失主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通过积极赔偿损失获取失主谅解,本院依法对李某乙从轻处罚,因李某甲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适当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段掊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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