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历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聂某某塑料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聂某某于2013年5月起在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租赁闲置大院从事医疗废物的回收、贮存、清洗和加工销售,现场违法存放大量医疗废物。 11、书证历城区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证明,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2、书证历城区卫生局提供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关文件证明,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感染性废物。 13、历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证明,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混合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的塑料碎片属于危险废物。 14、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1份、翰洋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翰洋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特许经营权。 15、济南市历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聂某某物质回收站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鉴定报告》及补正说明证明,被告人聂某某物质回收站存放的219.768吨医疗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 16、翰洋公司出具的《关于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聂某某物资回收站医疗废物混合物收集、运送、处置的情况报告》、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转移联单等一宗证明,翰洋公司自2014年11月5日起对聂某某物资回收站的医疗废物混合物进行收集、运送,截止到11月19日16时,已完成该回收站全部医疗废物混合物的无害化处理,总重量219.768吨。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1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8日,历城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走访时,发现该村村北一院落内存放大量医疗垃圾,当场将聂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景县留智庙镇小洋东村26号闫某某家中将闫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性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聂某某系正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被抓获,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由于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辩护人均提出的聂某某、闫某某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闫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谢和星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