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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济南市历城区佳宝路停车时与停在路边的鲁AF***M小型轿车、鲁00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坏。经抽血检测,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mg/100ml。案发后,胡某某在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并积极赔偿鲁Axxxx车主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00元,获取了受损车主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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