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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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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主管,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高新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主管,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高新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和公司)市场部销售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卢旺达及周边国家市场开发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采用伪造租房合同及发票、虚报出差天数等手段,从本单位虚报房屋租赁费、差旅费、机票费,并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负责筹建源和公司卢旺达办事处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发票的方式,从源和公司虚报房屋租赁费2000美元,并据为己有。

2、2014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负责筹建源和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租房合同、虚报租房价格、重复报销的方式,从源和公司虚报房屋租赁费6500美元,并据为己有。

3、2014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负责源和公司卢旺达项目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源和公司财务人员的方式,使本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张某某往返卢旺达的机票费人民币8300元由源和公司支付。

4、2014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负责源和公司卢旺达项目的职务便利,采用多报出差天数的方式,从源和公司多领出差补贴940美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8300元、美元9440元。

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0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汤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信、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山东源和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外贸部销售主管的任命》证明一份、劳动合同一份、个人履历表、员工档案、工资明细、费用报销单一宗、记账凭证一宗、租赁合同、差旅报销单一宗、报销单据一宗、订票情况统计表、电子客票、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一份、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调查评估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明显,且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龚 纬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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