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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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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宁县,户籍所在地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宁县,户籍所在地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8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政和县城关元峰庄附近找到拖欠其债务未还的被害人黄某甲,被害人黄某甲提议回周宁县设法筹钱。被告人陈某甲同意后将其带回周宁县西环路西环公寓502房间,后又将其带回该县狮城镇住处。同月17日8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姐夫、堂哥前往被告人陈某甲住处商量还款事宜并提出让被害人黄某甲先行回去。被告人陈某甲表示拒绝并继续控制黄某甲在住处,至同月18日14时许周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害人黄某甲从被告人陈某甲住处解救出来。201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借条、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为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方没有提出让被害人黄某甲先回去,其也没有表示拒绝,并继续控制黄某甲。并向本院申请被害人黄某甲、证人宋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周某某、刘某甲出庭作证。依被告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害人黄某甲、证人宋某某、陈某乙、刘某甲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系同村人,2006年以来均在上海经营钢材生意,期间黄向陈及其妻子刘某甲借款,后未能归还。2010年2月16日,陈与谢某某、吕某某等人在政和县城关元峰庄附近找到黄,要求黄还钱,黄提议回周宁县设法筹钱。陈同意后将黄带回周宁,饭后,安排其妻子刘某甲、弟弟陈某丙将黄带至周宁县西环路西环公寓502房间,后因声音较大公寓老板阮某某提出让他们退房,随后黄被带至县周宁狮城镇附近,黄、陈二人一直呆车上,至次日8时许,黄被带至陈住处。尔后,黄姐夫陈某乙、堂哥黄某乙接到黄电话前往陈住处商量还款事宜,商量未果,期间提出带黄先回去,陈表示拒绝,后陈某乙、黄某乙返回家中。至同月18日下午黄妻子宋某某报警后,14时许周宁县公安局民警将黄从陈住处解救出来。同年6月3日,陈在江苏省高邮市海奥商务宾馆被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黄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生意往来欠陈某甲及其妻子刘某甲钱。这几年都没有还钱,其就在政和小姨子家过年。2010年2月16日下午,陈开了一部车带着两个年轻人找上门来,其被带到陈亲戚家,让其还钱。其提出也被周宁人欠了钱,欠条在小姨子家,于是众人又返回其小姨子家拿了欠条后,陈等人开车将其带回周宁,住进商贸城一家旅馆的502房间,讨要欠款。由于宾馆老板嫌太吵,陈叫其上车回,车停在陈岳父家附近,陈在车上看着其到天亮。次日陈载其到昨晚的旅社,接两个年轻人到陈家中看管其。这两个年轻人就是在政和和陈一起带走其的人。上午8时许到达陈家后,陈夫妇叫其打电话筹钱,后来其姐夫陈某乙、堂哥黄某乙来到陈家中商量,答应回去筹钱但不帮其担保。中午陈某甲叫来扁肉面条给其吃,下午也一直待在陈某甲家中,晚上陈某甲安排一个年轻人和其一起睡在二楼,该年轻人也是和陈某甲一起出现在政和的其中一个。2月18日上午8点多,陈某甲安排两个人带其去陈岳父家吃早饭,吃完早饭出门时,陈某甲又叫一个年轻人将其头部、胸口各打了一拳。接着其又回到陈某甲家中,感觉头很疼,陈某甲老婆刘某甲就安排女儿买了4粒芬必得镇痛药给其吃。中午11点多,其又被叫到陈某甲岳父家吃饭,吃完饭回到陈某甲家中,陈某甲又催促还钱,不久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并指认出其被带往周宁县狮城镇西环公寓502房间,及被控制的地点。

(二)证人证言

1、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2月18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报案,其丈夫黄某甲因欠陈某甲20几万元,于2月16日下午在政和被陈及两个男子带走。其上前拦住但还是硬把黄带上车。晚上8点多其打电话给黄得知黄已被带到周宁。2月17日其打黄电话一直无法打通,2月18日下午1时许才打通电话,得知黄在陈家中,陈不让黄某甲走还打、威胁、逼黄写欠条。其赶紧报警。

2、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初三,黄某甲在政和因为债务关系被人带走,其怕黄被打也上了对方的车子。随后到了对方亲戚家,对方家里五六个青年就把黄某甲围住想动手打黄,其上前阻止就没打了。后来宋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凑钱,其答应给3万元,宋某某带着钱去找人,后又打电话说人被打了怎么办?钱怎么办其就说不要管钱了,赶紧报警。

3、陈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初四,其接到黄某甲妻子宋某某的电话说黄某甲因为欠陈某甲钱,昨天被陈从政和抓回周宁。不久宋也从政和回到泗桥,宋叫陈某乙和黄某乙一同帮忙去找陈商量一下事情。随后三人一起去陈家,其得知黄某甲欠了陈293000元,并被迫写了67万元的欠条。陈说如果陈某乙和黄某乙愿意帮黄某甲担保,黄就可以回去。考虑到数额较大,其和黄某乙不敢担保,就说回去筹一下钱,黄某甲说一个叫康的人欠他钱,其和黄某乙便找康要回20000元,钱暂放在陈某乙处。初五宋就报警了。黄某甲从陈家里被带到公安局。其在老木家中看到一个年轻人在看护黄某甲,黄某甲跑不掉。

4、黄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初三,黄某甲因为经济纠纷被陈某甲从政和带回周宁。次日,其和陈某乙一起到陈家中和陈商量,当时没看到黄在场就跟陈说先叫黄出来看下。陈老婆就和黄一起出来了。当时有一个年轻人在陈家中看着黄。陈叫陈某乙和黄某乙先帮忙凑一部分钱再担保就可以放黄回家。其和陈某乙不敢担保,就和陈商量可不可以先带黄回去凑钱,陈不让。二人就离开了还交代陈要保证黄安全不能打黄。之后二人从康那里要了2万元回来,黄老婆和陈商量先还5万,先放黄回来,陈不肯放。黄老婆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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