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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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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佳佳,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佳佳,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佳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恺、代理检察员吴其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被害人魏某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4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王佳佳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佳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其伙同陈某至四方网吧持械抢劫的经过属实,但其并未抢到手机。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佳佳与陈某(已判决)二人经共谋后,到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肯德基附近的四方网吧实施抢劫。被告人王佳佳手持黑色匕首,将刀尖指向被害人魏某,要求其交出钱物,在得知魏某没钱后,遂抢走魏某的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二人离开网吧后,魏某告诉网吧收银员手机被抢一事,收银员便打110报警,之后民警来到网吧了解情况,收集到陈某扔在垃圾桶的带血纸巾以及王佳佳当时来网吧时留给网吧收银员的身份证号码,遂带魏某回刑警大队报案,经鉴定魏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84元,民警所收集的带血纸巾中的血液DNA样品与陈某血液样品DNA相符。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佳佳在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佳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7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佳佳的供述,供认其与陈某共谋后到四方网吧,并由其手持匕首对网吧一名上网的男子进行抢劫的事实;(2)、被害人魏某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其于2012年9月7日凌晨3时许在四方网吧上网时,被两名男子抢劫,其中一名男子手持匕首抢走其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的事实,经辨认,持刀抢劫的男子系被告人王佳佳;(3)、证人陈某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王佳佳与其共谋后至四方网吧,由王佳佳手持黑色匕首指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未果后抢走一部手机的事实;(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从他人处听说被告人王佳佳在网吧抢了一部手机的事实;(5)、证人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有两名男子出现在四方网吧,并被一位上网的客人告知其被那两名男子抢走手机的事实,经辨认,这两名男子系被告人王佳佳与陈某;(6)、手机QQ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魏某出具的谅解书、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斜溪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佳佳户籍证明及违法人员前科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王佳佳提出其并未抢走手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魏某陈述的在四方网吧,被王佳佳手持匕首抢走其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的事实,与证人陈某证实其伙同王佳佳抢劫过程中,王佳佳持械抢走手机的事实相印证,并有证人梁某的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抢劫并抢走手机的事实。故被告人王佳佳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佳持械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被告人王佳佳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佳佳将尚未退出的抢劫非法所得84元退赔给被害人魏开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郑世文

代理审判员  林 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征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