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且被告人陈某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等十一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二等十一人在案发后均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等十一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吴某二等十一人能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被告人陈某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六、被告人林某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七、被告人倪某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八、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林某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被告人林某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一、被告人陈某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二、被告人吴某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三、被告人倪某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金桂 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 人民陪审员 林细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