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龚某某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8、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他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号楼103室隐形防盗网店里,看到对面7号楼3层有人刚做了隐形防盗网,他就过去问房东做多少钱,并向房东要了师傅电话号码。下午约3

8、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他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号楼103室隐形防盗网店里,看到对面7号楼3层有人刚做了隐形防盗网,他就过去问房东做多少钱,并向房东要了师傅电话号码。下午约3点多,他就打电话给陈某某,骗他是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房东,要做隐形防盗网,约其下来量尺寸。当日16时许,他和谢某某等人相约后来到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门口附近等候陈某某,数分钟后,陈某某独自来到该楼层,在过道上陈某某问谢某某是不是房东,是不是叫他来量尺寸,谢某某就告诉他,“我们也是做隐形防盗网的,你的价格才每平方90元,你这样以后叫我们怎么做。”说着谢某某摔了陈某某两巴掌,并将按在墙上,他见状就冲上去用左膝盖用力顶了对方的肚子一下,他就立即蹲下来了,他就对陈某某说,“踢一下没那么严重,自己快起来回去,要不要我帮你叫120啊,你再赖在这里,等下我火了再踢你两脚跟你说。”他一听就站起来了,他们见他起来,就一起坐电梯下楼回店里。

9、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4日,龚某某告诉他陈某某以更低价格在该小区经营隐形防盗网业务,他们担心这样下去没有钱赚。当天下午3点多,龚某某就打电话给陈某某,谎称是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业主,约其量尺寸。当天下午约15时30分许,他和龚某某等人一起到1502室门口附近等陈某某,后陈某某独自到该楼层。陈某某以为他们是业主,就问是不是要做隐形防盗网,他就问陈某某:“一平方米多少钱?”陈某某告诉他说:“一平方米要90元钱。”他就告诉陈某某:“我们也是做隐形防盗网的,90元一平方米太便宜了,你不能下来做。”双方就吵起来,说着他就摔了陈某某两巴掌,并将按在墙上,龚某某见状就冲上去用左膝盖用力顶了对方的肚子一下,陈某某当场就蹲在了地上,不说话了,后他们就一起坐电梯下楼了。

认定全案的还有以下证据:

1、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证实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谢某某2012年2月24日曾因吸毒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龚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3、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5年7月24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系初犯,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为垄断市场伤害他人,犯罪动机卑劣,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并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宏

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

人民陪审员  吴家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惠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