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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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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廖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因疾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传艳

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

人民陪审员  罗必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书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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