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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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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东职务侵占、诈骗、陈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任职华升公司广东办事处仓管员期间,利用经手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5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许东以非法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任职华升公司广东办事处仓管员期间,利用经手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5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9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许东出售的电力材料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50020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东同时犯有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具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具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含取保候审期间。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许东未退本案职务侵占款225275元、诈骗款42996元,合计人民币26827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许东违法所得180000元(职务侵占违法所得)、55000元(诈骗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育喜

审 判 员  林华杉

人民陪审员  陈吉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莉洁

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