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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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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关于被告人郭旭民提出其只是入股,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共谋在大田县均溪镇宋京村开设赌场,后王某甲邀郭旭民、单已汀入股(股份分配额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

关于被告人郭旭民提出其只是入股,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共谋在大田县均溪镇宋京村开设赌场,后王某甲邀郭旭民、单已汀入股(股份分配额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分别为40%,30%,20%,10%,后期股份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变更为各30%,单已汀为10%)。四被告人还商定由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负责参与赌博和招揽赌客进场赌博,并确定该赌场按赌资3%的比例进行“抽庄”渔利,被告人郭旭民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旭民提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等人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陈世行、陈某甲、单某某、叶某某、林某甲为王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提供服务,从赌场经营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旭民曾因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因赌博、开设赌场三次被处行政处罚、被告人单已汀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和盗窃犯罪被处刑罚、被告人陈世行曾因盗窃犯罪被处刑罚,应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世行、陈某甲、单某某、叶某某、林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已汀、叶某某、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和被告人叶某某、林某甲退出各自所得赃款;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陈世行、陈某甲、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陈世行、单某某、陈某甲均退出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含取保候审期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旭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单已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世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退出涉案款人民币900元、3900元、1600元、300元、4000元,计人民币107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未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

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旭民、单已汀未退赃款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传艳

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

人民陪审员  涂育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书海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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