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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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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加财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加财,男,37岁,户籍地江西省万年县。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9月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加财,男,37岁,户籍地江西省万年县。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9月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4年11月9日。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加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加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彭加财在本市湖里区金尚路天宇花园路口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净重合计1.5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还查获被告人彭加财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3克)及手机1部。现上述毒品均已依法上缴,手机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加财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李鹏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照片、毒品称重等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十指纹卡、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加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海洛因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加财曾因贩卖毒品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还曾因盗窃、拐卖儿童等多次被判处刑罚,又犯本案之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彭加财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加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丽娜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