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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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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强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其系被告人杨智强的哥哥,证称,2015年3月6日10时许,杨智强先用他的手机18559283588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方便,其说方便。杨智强就用座机给其打电话,他说纪检要找他,如果他回不来,让其帮忙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其系被告人杨智强的哥哥,证称,2015年3月6日10时许,杨智强先用他的手机18559283588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方便,其说方便。杨智强就用座机给其打电话,他说纪检要找他,如果他回不来,让其帮忙照顾家里。还证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06022277,杨智强有二个号码:13906003588、18559283588。根据通话清单,当天杨智强用的座机号码为05925992822。

4.证人陈某戊的证言,其系咏奕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证称,其公司只有一台办公电话,号码为05925992822。其认识杨智强,他偶尔回到公司来洗车。其不清楚2015年3月初杨智强是否使用过公司的办公电话,询问了公司的员工,也均说没有印象。

5.证人杨某乙提供的通话记录,该通话记录体现,2015年3月6日10时21分,号码18559283588拨打杨某乙电话,通话时长21秒;22分至27分间,号码05925992822三次与杨某乙的电话通话,时长分别为93秒、36秒、52秒。

6.被告人杨智强妻子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二张,照片体现,2015年3月6日姓名为“樊某某”的手机向杨智强手机发生短信,其中10时18分的内容为“要找你啦!”、10时58分的内容为“来”。

7.被告人杨智强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5年3月6日10时许,其在东浦路的一个洗车场,接到车管所副所长樊某某电话,他说“纪委的人要过来找你”,过了一会,他发短信说“人来了”。然后其给哥哥杨某乙打电话说:“纪委现在要找我,我可能回不来,帮我照顾家里人”。11时许,直属大队的副大队长打电话给其,让其到东浦执勤点,其就自己过去了。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杨智强在接到单位领导电话通知后,在明知可能系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找其调查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东浦路执勤窗口。据该事实,被告人杨智强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其本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0531.2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智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是自首;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其家属能代为退出赃款,本院采纳辩护人据以上从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杨智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二、随案移送及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508531.28元、赃物“沛纳海”手表,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双全

人民陪审员  黄安乙

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轶琳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