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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829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829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真实身份委托张某某在晋江市铭兴汽车租赁服务部为其向许某某租赁登记在郭晓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HK760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三明弈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虚构自己是该车车主郭某某的丈夫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质押款人民币4.8万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缴并发还给许某某。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润鑫汽车租赁公司以真实身份向林某某租赁车牌号为闽CHW360号本田思域小型客车。2015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湖里区和悦酒店旁,提供伪造的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虚构自己是该车车主包某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游某某,骗取游某某抵押款人民币4.6万元。

同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游某某4.6万元人民币并取得游某某的谅解。同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8万元,该款项现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游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协议、借据、车辆信息、抵押借款合同,短信截图,签字视频、借款交接视频,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游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480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荀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彧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