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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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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付费用为借口骗取多人汇款86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多人,因诈骗被判处刑罚后再犯同种罪,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付费用为借口骗取多人汇款86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多人,因诈骗被判处刑罚后再犯同种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1起5600元系公安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6200元。

三、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8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桂发

审 判 员  涂秀珠

人民陪审员  林毅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云松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