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交全部违法所得和积极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但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三、已扣押于东山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2210元、作案工具赌博机2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桂发 审 判 员 徐旭曦 人民陪审员 谢文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云松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