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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先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刚(绰号“长毛”),男,1981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刚(绰号“长毛”),男,1981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李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月19日至2月5日间,被告人李先刚与林某乙、涂某、田某、周某(四人均已起诉)等人合伙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王某(已起诉)的住宅客厅内,提供麻将、桌椅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先刚及涂某、林某乙各占赌场25%股份,田某和周某合占25%股份。该赌场前后开设15天,被告人李先刚及涂某、田某、周某、林某乙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万元,王某从中收取场地费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6月12日至23日,被告人李先刚与林某乙、涂某、林某、田某(四人均已起诉)等人合伙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小号林某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先刚及涂某、林某、田某、林某乙各占20%股份。该赌场开设12天,被告人李先刚及涂某、林某、田某、林某乙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万余元。

3、2014年7月23日至31日,被告人李先刚与涂某、林某和林某乙等人合伙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小号林某的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先刚、涂某、林某和林某乙各占25%的股份。该赌场开设9天,被告人李先刚及涂某、林某、林某乙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李先刚在贵州省遵义市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泰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徐某甲、陈某、杨某甲、徐某乙、杨某乙、王某乙、郑某、陈某、繆某、黄某、许某、杨某甲、莫某的证言、同案犯林某乙、周某、田某、涂某、林某、王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