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某逾期未换证、被害人谢祖我无机动驾驶证等驾驶资格状态以及肇事轿车、受损摩托车经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的车辆状态。 10.提取笔录、抽血照片、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谢祖于2014年11月1日21时许被抽取的血样经检测,乙醇浓度为0.000mg/100ml。 11.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及尸体检验照片、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谢祖我的伤情及经法医鉴定,其死因为颅脑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12.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以及被告人刘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谢祖我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13.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经调解,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谢祖我近亲属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14.通话纪录清单,显示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当日的手机通话记录情况及案发之后,被告人刘某并未离开过晋江市。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破案经过等报告以及户籍证明,综合证实本案案发、案犯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以及被告人刘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称内容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并称交警让其陪伤者一起去医院,其刷卡交了1000元的医药费。后看到受害者家属来了,怕被家属打,也没有跟家属交接或跟交警说一下,就让雷孔仪载其离开医院,并回石狮市锦尚镇。后其手机没电,待开机时看有交警打来的电话,便回过去称其路途较远,次日再去。次日其便去交警大队投案。(在看过通话纪录清单之后)其承认案发当晚其都在晋江市青阳,系因怕受害者家属知道真实地址会对其进行报复,故多次未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