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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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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1255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经商,家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并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1255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经商,家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并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后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2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晋江市东石镇东埕村“友联”驾校练习驾车技能时,因练习顺序的琐事与被害人萧金满相互辱骂。之后,被告人陈某来到被害人萧金满正在驾驶的教练车驾驶座旁,欲与被害人萧金满进一步理论,被害人萧金满则从该车的副驾驶室车门跑出来,并随手从地上拿起一块土砸向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则从车尾部窜至驾驶室副座旁边,与被害人萧金满扭打在地上,最终被群众拉开。扭打过程中,致被害人萧金满左胸部软组织损伤,致左侧第3、4、5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萧金满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月29日17时,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鞋店内看到民警驾驶警车到其店外,主动上前跟民警表明身份并配合调查。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萧金满人民币86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经营的鞋店内有后门,可通往后巷,巷子可通行无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萧燕秋、蔡火炬、杨建美、蔡默韵、蔡琪璀、颜志翔的证言,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鞋店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等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陈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摩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东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