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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6.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淘宝网上开了家“海峰机电商� 蓖辏员φ撕沤小把愎羯�208”,2014年4月21日8时许,其登陆阿里旺旺,一个叫“赵东卫她本来是”的人找其买东西,并说钱打不进其支付宝里,肯定是其

6.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淘宝网上开了家“海峰机电商场”网店,淘宝账号叫“雁过留声208”,2014年4月21日8时许,其登陆阿里旺旺,一个叫“赵东卫她本来是”的人找其买东西,并说钱打不进其支付宝里,肯定是其支付宝哪里没有弄好,这时又来了个叫“质检-开通部0180”的人说是客服,讲明其支付宝业务被拦截,是因有项目没有审核通过等理由,其三次分别往支付宝转账1000元、2000元、3000元,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7.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的一天,其用“赵东卫她本来是”的淘宝账号拍下一家叫“海峰机电商场”卖家的东西,谎称付不了款,接着使用“质检--开通部0180”假冒淘宝网站客服,跟“海峰机电商场”联系说他店铺还未开通“消费者保障服务”致使不能正常交易,要求其开通,并要求卖家在支付宝里充值1000元,接着其发一个“红包”的链接给卖家,教卖家如何填写,填好后生成红包卡密,并谎称卡密是序列号,要卖家将序列号复制给其,其即会帮卖家开通“消费者保障服务”,取得这个红包卡密后,其用支付宝账号到淘宝网上领取红包,接着又以开通“假一赔三”、“商品质检保障服务”先后骗取“海峰机电商场”2000元、3000元红包。

8.户籍证明,证实曾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9.现金存款凭证,证实2015年7月30日,曾某向本院缴纳款项16000元。

10.平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审前社会调查,曾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曾某在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曾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曾某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追缴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返还被害人曹东梅。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无线上网卡二个、华硕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贤平

审 判 员  杨淑艺

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斌

本案适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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