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贵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宝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宝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所引起,且被告人徐宝贵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友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因仅有被告人徐宝贵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宝贵仅因家庭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并致被害人重伤,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徐宝贵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宝贵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徐宝贵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宝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杨玉 审判员黎金 人民陪审员 孙发进 yqimjzbxe7vqpipllk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少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