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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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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与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方与被害人互殴造成,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其造成被害人伤害是双方互殴造成的,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吕某的犯罪起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长征

审 判 员  蒋海青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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