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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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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建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尧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13万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尧建胜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13万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尧建胜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尧建胜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尧建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祖华

审 判 员  杨伯强

人民陪审员  李国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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