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人廖某及黄伟凭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黄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覃黄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黄成向两人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覃黄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黄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覃黄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0.31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何海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密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