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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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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8.被告人刘某供述,在李某告诉其想追求罗某后,其于2014年12月份起至2015年5月31日期,通过加李某为QQ好友,冒充罗某在QQ网络聊天中假装与李某谈男女朋友,并以其需要钱买衣服、买水果、见家长要给礼钱、母亲治病需

8.被告人刘某供述,在李某告诉其想追求罗某后,其于2014年12月份起至2015年5月31日期,通过加李某为QQ好友,冒充罗某在QQ网络聊天中假装与李某谈男女朋友,并以其需要钱买衣服、买水果、见家长要给礼钱、母亲治病需要钱等诸多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320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人民币32000元给被害人李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蒙 宁

代理审判员  覃青青

人民陪审员  欧新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思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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