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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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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衍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衍博在开庭审理中均予供认,第1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汇款单,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梁山支行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张衍博着警服照片,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衍博在开庭审理中均予供认,第1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汇款单,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梁山支行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张衍博着警服照片,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2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3起犯罪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4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5起犯罪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汇款单,证人卢某、洪某、仲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仲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6起犯罪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另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济劳决字(2011)第014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衍博身份、归案情况及曾被行政处罚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衍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衍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衍博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衍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张衍博退赔被害人李元元人民币164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换春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王焚人民币5300元,退赔被害人戴香丽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仲召美人民币4700元,退赔被害人徐翠红中信手机一部、人民币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长征

审 判 员  蒋海清

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屈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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