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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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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昭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昭财,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捕前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20日被山东省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昭财,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捕前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2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0日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昭财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昭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刘昭财到章丘市普集镇肖家村红萍超市外,采用关闭监控电源,翻墙入院的手段,从后门进入超市,盗窃该超市内现金人民币993.7元、玉溪香烟4盒、黄鹤楼香烟3盒、娇子香烟7盒。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26元。被告人刘昭财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19.7元。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昭财在章丘市普集镇肖家村永涛瓦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现金404.2元、玉溪香烟2盒、黄鹤楼香烟3盒、娇子香烟4盒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韩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昭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记录、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2014)鲁任释证第364号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材料二份、被告人刘昭财的户籍信息,证人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昭财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昭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昭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昭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韩某某,对被告人刘昭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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