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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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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7、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系张某某堂兄)证言的主要内容,证明2014年7月27日下午,张某甲干完农活路过张某某家门口时,看见郭某某拿着树枝指着张某某骂,其劝解二人后回家。当其第二次出门时看见郭某某骑在张

7、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系张某某堂兄)证言的主要内容,证明2014年7月27日下午,张某甲干完农活路过张某某家门口时,看见郭某某拿着树枝指着张某某骂,其劝解二人后回家。当其第二次出门时看见郭某某骑在张某某身上,用左手掰住张某某的右手大拇指的事实;(2)证人权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证明2014年7月27日下午,权某某接到郭某某的电话后,去郭某某家门口看见郭某某与妻子李某某用纸包住脸上的伤口,权某某遂即报警的事实;(3)宋某某(系郭某某儿媳)证言的主要内容,证明2014年7月27日下午,宋某某在自家门口看见公婆郭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吵架,张某某拿砖头砸向郭某某的头,张某某的妻子拿铁锨打伤李某某脸部的事实;(4)证人李某某(系郭某某之妻)证言的主要内容,证明2014年7月27日下午,李某某与丈夫郭某某回家时看到自家墙根的土被张某某的妻子赵某某拔草时拔起,四人发生争执,张某某先动手拿砖头打了郭某某,后赵某某拿铁锨打了李某某脸部的事实;(5)证人赵某某(系张某某之妻)证言的主要内容,证明2014年7月27日下午,因赵某某在自家地里拔草时带起郭某某家墙根的土,遂和丈夫张某某与邻居郭某某及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郭某某先动手打了张某某的事实。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8、大通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完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提出的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不是由其造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损伤是在与被告人郭某某厮打过程中导致的,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应对张某某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文慧

审 判 员  沈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