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安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安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陈某某、王某甲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系初犯,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达菲尔牌125型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