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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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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兆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孙兆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兆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孙兆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兆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孙兆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兆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孙兆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兆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