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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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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予以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樊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赃款4038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360元,发还被害人牛某某350元,发还被害人任某某1364元,发还被害人于某某1113元,发还被害人术某某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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