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春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驾驶的鲁ADQ522奇瑞轿车内容留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夏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幸福街66号家中容留王某猛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秋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驾驶的鲁ADQ522奇瑞轿车内容留王某雷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4年秋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幸福街66号家中容留王某猛、王某堂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4年秋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幸福街66号家中容留王某雷、王某堂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幸福街66号的家中容留程某某、王某猛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15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幸福街66号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8.2015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幸福街66号家中容留王某雷、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市相公庄镇李家亭子公寓14号楼3单元5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笔录、破案经过、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照片、涉案鲁ADQ522汽车车辆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焦某某、王某猛、王某雷、王某堂、程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