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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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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被告人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术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术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予以从轻

关于被告人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术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术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车淑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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