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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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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章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ACW766的轻型普通货车,自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附近的富友家具店出发,沿龙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田庄村北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鲁FL0562/鲁YK15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车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及所附采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