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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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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百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被告人赵百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一、被告人赵百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1844元,发还被害人郭某某619元,发还被害人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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