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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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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该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26****1453的信用卡,截至2012年10月10日透支未还本金人民币19864.98元,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该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26****1453的信用卡,截至2012年10月10日透支未还本金人民币19864.98元,该行通过多次电话联系、信函及派员上门等方式向何某某催收均未果,自2012年10月以后何某某一直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贷记卡交易流水、还款通知书、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该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324****5276,后因挂失变更为2024****5276)并透支使用,截至2012年12月17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903元,该行通过多次电话联系、信函及派员上门等方式向何某某催收均未果,自2012年11月以后何某某一直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

8、个人信用报告,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存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五张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及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所持的卡号为4047****0725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12700元。

11、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所持的卡号为6226****1453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19900元。

12、平安银行汇款单,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所持的卡号为6221****0803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15000元。

13、兴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所持的卡号为5230****01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13300元。

14、交通银行回单,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所持的卡号为4581****3182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5900元。

15、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所持的卡号为5324****5276的龙卡信用卡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11000元。

16、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抓获情况。

17、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信用卡恶意透支事实多次供述在案。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7120.16元,属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共六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相应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并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顺玲

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

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华彪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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