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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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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7、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6222533551288151)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22535.34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

7、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6222533551288151)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22535.34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代为归还所透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本金40000元。

本院审理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毒于2014年9月2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10月3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某、林某某、谢某证言,书证归案经过的工作说明、报案材料、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申办材料、交易明细、关于信用卡的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存款凭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信用卡透支未还款本金数额的认定,经查,根据报案银行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杨某某上述中信银行信用卡截至2012年11月23日共透支本金15881元后开始未能按期还款,并继续透支本金34300元,期间还款35000元,截至2013年3月2日尚有本金15181元未能偿还;民生银行信用卡截至2012年11月28日共透支本金553.7元,并继续透支本金8200.57元,期间还款3600元,截至2013年9月28日尚有本金5154.27元未能偿还;招商银行信用卡截至2012年11月25日共透支本金2981.4元,并继续透支本金1524.87元,期间还款2600元,截至2013年1月25日尚有本金1906.27元未能偿还;建设银行信用卡截至2013年1月10日共透支本金4996元,并继续透支本金6919.35元,期间还款7280元,截至2013年5月31日尚有本金4635.35元未能偿还;邮政银行信用卡截至2012年12月2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1342元后开始未能按期还款,并继续透支本金97398元,期间还款103750元,截至2013年5月24日尚有本金67990元未能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截至2013年3月21日共透支本金11958元后未还款;交通银行信用卡截至2013年3月29日共透支本金24947.34元后开始未能按期还款,并继续透支本金1176元,还款3588元,截至2013年6月1日尚有本金22535.34元未能偿还。上述七笔合计人民币129360.23元系被告人杨某某超过规定期限,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的透支本金。发卡银行将被告人期间归还的款项部分用于优先支付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公诉机关指控的未归还本金数额135854.9元亦包含部分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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