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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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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可估总价值人民币1809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天华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可估总价值人民币1809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天华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天华短期内多次盗窃,且部分赃物无法估价,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天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天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天华退赔赃物折价款一万八千零九十七元,并追缴无法估价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二千零六十二元、李某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林某某二千零七十五元、胡某某四千四百零八元、高某某三千二百八十元、裘某某三千零三十八元、吕某某三千二百三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雪萍

录入员支丁丁

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